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青年科技人员、青年退役军人、青年农民工等返乡入乡创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返乡入乡创业青年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土地流转等服务。

财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规定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保缴纳、土地租赁等方面给予返乡入乡创业青年优惠或者补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