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创业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青年住房保障体系,为创业青年提供安居便利,依托公共租赁住房等为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提供一定比例的短期免费过渡性住房;鼓励依托人才公寓、青年驿站等为创业青年提供短期免费过渡性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创业青年购房、租房给予优惠或者补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