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创业青年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创业青年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检索、专利导航、维权援助等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创业青年提供有针对性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组建法律服务队伍,为创业青年提供合同审查、股权设计、创业合规指导、矛盾纠纷调解等专项公益性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