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