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使用禁用农药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禁用的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