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七章 区域协作第六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确定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资金规模,加大对赤水河源头和上游地区的补偿和支持力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协商制定。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