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七章 区域协作第六十一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在赤水河流域的贯彻实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