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七章 区域协作第五十九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在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统一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开展联合调查、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