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指导农民科学处置农作物秸秆,减少化肥和农药的施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