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污水、垃圾处理费不能维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赤水河流域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