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赤水河流域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