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省、泸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赤水河流域断面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价结果。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