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八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岸线资源。禁止违法利用、占用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线。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