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赤水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赤水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