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二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