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