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按照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鼓励其他景区对上述群体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的景区,应当明示上述群体享受优惠的条件和其他相关信息。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旅游经营场所应当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当定期维护,保障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