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自驾游线路,配套建设观景台、停车场、卫生间、标识牌等基础设施,健全完善食品供应、水电保障、医疗救护、安全救援等服务保障体系。
自驾游旅游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得离开道路行驶。草原承包经营者发现自驾游旅游者离开道路行驶,破坏林草植被的,可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自驾游旅游者沿途观光、拍照、录像等,应当在有停车设施的点位停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自驾游旅游者在草地上搭设帐篷休憩、野炊、露营等应当注意保护草地植被,产生垃圾的,应当自行收拾,按照规定投放,不得随地遗弃。草原承包经营者不同意自驾游旅游者在草地上休憩、野炊、露营等的,可以劝离自驾游旅游者;劝离无效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