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规范第十五条有效旅游景区景点、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诚信指导价,遵守价格诚信原则,根据市场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旅游住宿、娱乐服务的经营者和在线旅游服务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预售客房、门票,应当依法履约,不得因市场供不应求单方毁约、擅自涨价。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