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相关行业组织根据行业成本监测、市场供需状况、产品和服务质量等级等因素,对主要旅游产品和服务制定诚信指导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价格自律并供旅游者参考。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