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旅游市场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