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