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