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鱼台大米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