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鱼台大米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引导社会正向舆论,加强对鱼台大米产业、品牌和文化的宣传推广,扩大鱼台大米影响力。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