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征兵准备第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采取部门派驻、合署办公等方式适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配备专用办公场所和设备,加强征兵业务培训,推进征兵办公室规范运行;根据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宣传发动、法律服务、后勤保障等征兵辅助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