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参加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军队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