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极端天气应对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极端天气应对知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能力。

学校应当加强极端天气应对知识教育,拓展实践演练活动,培养和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极端天气应对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