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极端天气应对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极端天气应急处置决定、命令,配合实施应对措施,科学开展避险自救互救。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服务区域内采取合理的极端天气应对措施。极端天气灾害发生时,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积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业主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和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有序参与极端天气应急演练、灾情收集、灾害救援、灾后重建等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极端天气灾害保险产品,减少灾害损失。鼓励保险机构研发并推广相关保险产品。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