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极端天气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加密会商调度,滚动研判形势,对险情救援及险情演变趋势进行专项研判,全面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抢险救灾工作;

(二)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督促事发地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三)组织营救受灾人员,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打通抢险救灾通道,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四)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五)组织工程抢险,修建抢险救灾临时工程,清除影响抢险救灾的障碍物;

(六)组织抢修道路、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应急通信等抢险救援支持;

(七)强排低洼地段、地下设施、雨水管网的积水;

(八)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