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将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纳入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极端天气应对能力。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受影响的极端天气种类,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计避灾路线图或者明确避灾场所,储备应急物资,加强防涝、防雷、防雹、防雾、防风、防低温、防高温、防冻等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配备或者建设,开展极端天气自救互救。

气象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极端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