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豫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豫剧保护传承发展体系,研究解决豫剧保护传承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将豫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豫剧保护传承发展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