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豫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豫剧保护传承发展体系,研究解决豫剧保护传承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将豫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豫剧保护传承发展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