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豫剧知识产权运用,加强培训和分类指导,在豫剧艺术创作、艺术展演、文化创意和文物保护利用等领域,引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开展豫剧活动,不得侵犯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