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豫剧与科技应用深度融合,加强豫剧文献档案、剧目表演、唱腔曲牌和影音资料等数字化建设,利用现有文化资源数据库搭建豫剧数据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开展豫剧数字化保护。
鼓励豫剧表演团体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网络观演的豫剧剧目、动漫、影视剧和短视频等优秀作品,提高网络传播和营销能力,培育发展网络演播新业态。
鼓励豫剧代表性传承人、豫剧从业人员等制作视频,利用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和互联网进行教学,宣传、普及豫剧知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