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传承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下列方式参与豫剧保护传承发展:(一)举办豫剧演出、提供设施场所、赞助豫剧活动和支持豫剧传播推广等;(二)整理、翻译、出版豫剧文献、典籍和影(音)像等;(三)捐赠豫剧相关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和实物等;(四)参与豫剧保护传承发展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