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悠久、享有盛誉和具有代表性的豫剧品牌的保护,加强对豫剧代表性传承人及其技艺传承活动的保护,设立省市县不同层级的保护名录,推动豫剧名团、名家、名剧、名段和名址等保护传承。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