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度挖掘海丝文化、闽南文化、华侨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运用世界遗产城市、世界美食之都等城市品牌效应,活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育新型文化旅游消费业态,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以文化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本地产业优势,完善赛事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积极引进高水平全国性、国际性体育赛事,培育自主品牌赛事,发展赛事经济,推动体育产业与城市建设、文化旅游、数字经济等深度融合。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