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条例/第四章 产业科技创新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教育、科技、人才发展一体推进的协调机制,建立拔尖科技创新人才发现和培养机制,引进、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