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和完善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创新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实施精准对接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绿色通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简化注册登记等流程。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