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区治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治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社区服务税收、公用事业收费、用工保险、社会组织登记等优惠政策,推动落实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供暖、供水、供电、供气价格优惠政策。鼓励社区治理工作创新,推动建立社区工作人员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容错纠错情形,规范容错纠错程序。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