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尚未生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应当参与和配合所在社区的治理工作;有条件的,可以面向社区开放教育、文化、体育等资源。

鼓励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区联系点,支持和帮助社区开展治理和服务。

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将所在社区作为履职联系点,协助提升治理水平和效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