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信息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智慧服务体系,保留必要的线下办理渠道并提供代办、指引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区地理信息等基础数据,推进社区数据综合采集和资源建设,推动社区治理数据资源共享和分级分类保护。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