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居民诉求事项分类处置、异议协调、跟踪回访和督查督办机制,及时有序分派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承办部门不得推诿应付、久拖不办,不得将属于政务投诉处理部门职责的事项转由居民委员会办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