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就业群体的关爱服务,推进社区、商圈、楼宇、园区、交通枢纽、公路服务区等友好场景建设,加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工会驿站、青年之家、妇女之家等场所的统筹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协调帮助解决新就业群体住宿、餐食、停车、道路通行等问题。

建立健全涉新就业群体权益重要事项常态化协商恳谈机制,发挥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递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物业服务人等多方作用,收集新就业群体集中诉求,推动及时合理解决,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