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尚未生效

易受台风、暴雨影响的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任之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责任:

(一)定期查验高空悬挂物、临时搭建物等设施的牢固情况,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二)定期核实港口码头设施、船舶锚泊、甲板设备固定以及人员撤离通道的畅通情况;

(三)定期检查排水管道、低洼地带、地下空间等易涝区域,保持排水畅通;

(四)配备应急排水、供电、通信设备,并维持其正常运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台风、暴雨灾害防御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