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重点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责任:
(一)指定专人实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处置;
(二)安装、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并维持其正常运行;
(三)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单位概况、响应程序、后期处置、预案演练等内容;
(四)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五)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隐患巡查,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
(六)设计避灾路线图,建设避灾场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关指示标识;
(七)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档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