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承办案件的机关应当立即书面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应当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本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应当恢复该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但是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