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代表的辞职后,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本级代表的辞职后,应当通报原选区,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