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居住地点、工作单位、职务以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动,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