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学习培训纳入代表工作计划。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